
分享到:河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霸州市宏江家具有限公司1户债权资产执行和解公告
河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霸州市宏江家具有限公司1户债权进行执行和解。
一、标的债权情况
截至2025年8月20日,该户资产债权总额为10,460,454.13元,其中债务本金8,197,6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190,162.88元,其他从权利72,691.25元。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资产种类 | 所在地 | 币种 | 标的金额(元) | 担保情况 | |||
本金余额 | 利息总额 | 其他从权利 | 债权合计 | ||||||
1 | 霸州市宏江家具有限公司 | 债权 | 廊坊 | 人民币 | 8,197,600.00 | 2,190,162.88 | 72,691.25 | 10,460,454.13 | 保证担保:霸州市鑫发家具有限公司、田江、魏家惠。 郭永红对霸州市鑫发家具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河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
1.按照820万元(本金8,197,600元、利息2400元)与债务人进行和解,免除截至2025年8月20日的部分利息(罚息)218.77万元以及2025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清偿时间节点如下:
序号 | 时间 | 清偿金额(元) |
1 | 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当日 | 2,300,000 |
2 | 2025年12月31日前 | 1,200,000 |
3 | 2026年6月20日前 | 1,200,000 |
4 | 2026年12月20日前 | 1,200,000 |
5 | 2027年6月20日前 | 1,200,000 |
6 | 2027年12月20日前 | 1,100,000 |
合计 | 8,200,000 | |
2.债务人、保证人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清偿,则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再免除借款利息、罚息、复利等;
3.相关诉讼费等由债务人、保证人承担。
4.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收到第一笔偿债资金后,解除对相关债务人、保证人等相关资产查封冻结;解除对撤销权之诉案件相关资产查封冻结;
5.债务人及保证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付款义务,我司有权恢复强制执行且不再免除剩余金融借款利息。
6.债务人及保证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增加廊坊市宓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相关债务共同还款人,我司可追加廊坊市宓旎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交易对象要求
债权的交易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标的债权资产。
四、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
1.对本次资产处置有异议的第三人可在公告期内向我司提出异议。该异议原则上应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经我司审议认为异议成立的,终止本次处置活动。因情况紧急,异议人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先行提出异议,但应在提出异议后次日内向我司提供书面材料。
2.若有投资人以更优方案对债权进行收购,请在本公示期内与我司取得联系,向我司提交债权收购的书面报价函。报价函中应明确债权的购买价格及付款期限,并承诺在我司对标的债权进行公开转让时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参与竞价并出价。我司将对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报价函的投资方案进行充分比较并确定最终的债权处置方式。
3.我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扰征询或异议及其他于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受理公示项
联系人:郭经理
联系电话:0311-68003053
电子邮件:guojinpan@hebamc.com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86号互联网大厦C座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311-68001217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zhanglei@hebamc.com